張貼日期: 2022-01-24 13:12:46 點閱:227
主旨: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
條成立永久結合關係之當事人與他方血親間暴力事件處理
案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111年1月17日府社保護字第1110015707號函辦
理。
二、依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110年12月13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
境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洪申瀚委員質詢事項辦理。
三、按家庭暴力防治法(下稱本法)所稱之家庭成員,包含現
有或曾有同居關係、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,查法務部
109年7月7日法律字第10903510580號函示,依司法院釋字
第748號解釋施行法(下稱748號施行法)辦理結婚登記之
當事人,如與他方之血親成立現有或曾有以永久共同生活
為目的而同居一家,自屬本法第3條所定之家庭成員,爰依
本法相關規定提供當事人所需保護扶助,應無疑義。
四、至依748號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如與他方之血親並
無共同居住之事實,雖非屬本法第3條所定之家庭成員。惟
基於婚姻平權,及對異性或同性婚姻雙方當事人權益之平
等保障,並考量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及相關權益,請貴校
接獲是類案件時,仍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法律服務、就業
服務、庇護服務、心理諮商等保護服務;倘被害人有經濟
扶助需求,請自行或結合其他社會福利資源辦理。衛生福
利部並已研議修正本法相關規定,將上述當事人與他方之
血親間暴力案件納入本法適用範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