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人事主任
張貼日期: 2019-10-16 17:32:59 點閱:333
有關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規定健康檢查實施次數「每2年實施1次」之認定一案
為鼓勵公務人員規劃自主健康管理,並得視身體健康狀況及業務繁忙程度,於年度內彈性安排實施健康檢查,保訓會參酌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年6月6日局給字第0940018045號書函釋,公務人員僅須間隔1個年度後實施健康檢查,即符合上開條文所稱「每2年實施1次」之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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