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,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,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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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公告 / 張貼者
人事主任
張貼日期: 2022-03-07 15:39: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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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: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
承辦人:李佳鴻
電話:7531445
電子信箱:s940937@email.chcg.gov.tw |
附件: |
銓敘部函及附件(電子檔4個) (ATTCH1.pdf ATTCH2.pdf ATTCH3.pdf ATTCH4.pdf) |
主旨: |
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,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,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,請查照。 |
一、 |
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3月4日部退一字第1115430061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
茲以111年2月10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,業刪除「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,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,得分別請領」之限制,從而配偶雙方符合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,得自111年2月10日起,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。 |
三、 |
旨揭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584號(參見總統府網站:http://www.president.gov.tw公報系統) ,並檢附發布令影本、修正條文、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。 |
正本: |
本府所屬各機關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、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、本縣各縣立高中、本縣各國民中學、本縣各國民小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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