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3-10-16 16:52:04 點閱:191
彰化縣員林戶政事務所 函 |
地址:51057彰化縣員林市三和里和平東街1號 承辦人:戶籍員 吳玫袖 電話:8368395 傳真:8319080 電子信箱:yuanlin30@yl-house.chcg.gov.tw |
受文者:彰化縣立大村國民中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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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 |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|
發文字號: | 員戶字第1120004048號 |
速別: | 普通件 |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 |
附件: | 如主旨 (1120004048_ATTACH1.png) |
主旨: | 檢送「人籍合一」宣導海報電子檔一份,惠請貴單位協助宣導周知,請查照。 |
說明: |
一、 | 按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:「遷出原鄉(鎮、市、區)3 個月以上,應為遷出登記。」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:「由 他鄉(鎮、市、區)遷入3個月以上,應為遷入登記。」第23條規定:「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 時,應為撤銷之登記。」第76條規定:「申請人故意 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、學校、團體、公司、人民故意 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,處新臺幣3 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。」,次按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 60號判決:「遷徙是事實行為,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 之。」 |
二、 | 為推廣「人籍合一」並正確戶籍資料,惠請貴單位協助於網站、FB粉絲專頁、跑馬燈及公佈欄等管道廣為宣傳,跑馬燈托播內容如下:「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,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。」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