銓敘部函以,關於已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、月撫卹金(年撫卹金)或遺屬年金(月撫慰金)(以下統稱定期退撫給與)給付金額,經考試院、行政院民國113年3月8日會同公告調高4%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一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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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主任
張貼日期: 2024-03-25 14:55: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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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:5002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
承辦人:科員 侯雯馨
電話:04-7531442
電子信箱:starry2023@email.chcg.gov.tw |
附件: |
銓敘部原函、調整方案Q&A、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公告(電子檔共3個) (1130096509_ATTACH1.pdf 1130096509_ATTACH2.pdf 1130096509_ATTACH3.pdf) |
主旨: |
銓敘部函以,關於已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、月撫卹金(年撫卹金)或遺屬年金(月撫慰金)(以下統稱定期退撫給與)給付金額,經考試院、行政院民國113年3月8日會同公告調高4%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一案,轉請查照。 |
一、 |
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3月12日部退三字第1135678756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
有關配合旨揭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溯自113年1月1日起調高4%事宜摘述如下: |
(一) |
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實施日期、適用對象及給付項目: |
1、 |
調整實施日期: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生效。 |
2、 |
調整適用對象:以112年12月31日(含當日)以前生效之公(政)務人員退撫案件為調整方案適用對象。 |
1、 |
作業時程:依據銓敘部來函說明以,各支給或發放機關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(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局)自113年4月1日起,按調增4%後之金額進行發放作業,並補發113年度先前月份調增4%之差額;若作業不及,至遲應於113年4月19日前完成補發或調整發給金額。 |
2、 |
作業系統:前述適用對象之發放金額,銓敘部已完成調高4%之前置作業,並積極協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【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(以下簡稱退撫平臺)】及基金管理局辦理資料介接事宜,將配合前開作業時程儘速完成上線;退撫平臺系統上線時間,請以其公告資訊為準。 |
三、 |
各發放或支給機關或定期退撫給與領受人員,如對本次調整方案仍有疑問,可至銓敘部全球資訊網/退休資訊專區/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方案Q&A-問答集項下,下載113年1月1日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方案Q&A問答集參閱。 |
正本: |
本府所屬各機關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、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、本縣各縣立高中、本縣各國民中學、本縣各國民小學 |
副本: |
本府主計處 (含附件) 、本府財政處 (含附件) 、本府教育處 (含附件) 、本府人事處 (含附件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