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0-02-08 00:04:10 點閱:281
108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自即日起至109年3月10日(星期二)前向人事室提出申請,申請表上請蓋章,國中小免附收據,公私立高中(職)以上請繳交收費單據,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。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者,得以其他足
一、公教人員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,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
二、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:
(一)填具申請表: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,經人事單位複
(二)戶口名簿: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,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
(三)收費單據:國中、國小無須繳驗;公私立高中(職)以上繳
三、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。公教人員
四、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。但
(一)全免或減免學雜費(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)。
(二)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。
(三)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。
(四)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。
(五)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、減免學雜費
(六)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(補)助。
五、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(減免)學雜費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