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章程 / 張貼者 輔導組長
張貼日期: 2024-10-08 13:52:58 點閱:95
一、依據國民教育法第45條第1項規定:「學生權益之救濟,依 本法所定申訴、再申訴程序行之。」爰停止適用本要點。 二、旨揭國民中小學學生再申訴案件處理,請依教育部112年12 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186A號令修正發布「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 法」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