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知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杏壇芬芳獎評選及表揚實施計畫」,詳如說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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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公告 / 張貼者
人事主任
張貼日期: 2024-11-11 14:24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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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|
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1月7日臺教國署秘字第1135901230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
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杏壇芬芳獎評選及表揚實施計畫(下稱實施計畫)第5點第3款規定略以「……縣(市)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人員及學校團體(以學校或幼兒園為單位):提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,由主管機關審查後送承辦單位。」 |
三、 |
考量彰化縣政府審查作業及後續送件資料補充所需時程,請各校於114年1月3日(星期五)前將相關資料(紙本及光碟)逕寄彰化縣政府教育處社會教育科(信封請註明杏壇芬芳獎),以送達時間為準,非以郵戳為憑。 |
(一) |
請依附件填表說明填寫,推薦資料請檢送一式4份(4份皆為正本,含推薦表、相關佐證與參考資料及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之會議紀錄影本為證)。推薦表電子檔及佐證與參考資料燒錄成光碟,檔名為OO學校OO師杏壇芬芳獎申請資料。 |
(二) |
按實施計畫第5點規定:「具體感人事蹟應以A4紙張雙面列印,字體採標楷體、字體大小12號、行距採單行間距,其內文及附件佐證資料頁數,不包括封面及封底,合計不得超過15頁;未符規定者,恕不受理」。推薦表請單獨1頁列印,以燕尾夾固定,切勿膠裝,受推薦人所送之資料,不論入選與否,一律不退件,請自留底稿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