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5-02-11 10:58:08 點閱:56
一、 |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(下稱人事總處)114年1月24日總處培字第1143021306號書函辦理。 |
二、 | 主管人員宜考量業務之急迫性及必要性覈實指派加班,並應避免有未經指派加班或先簽退下班後繼續執行職務之情事。 |
三、 | 為落實保障同仁健康權,維護加班補償權益,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,應確實督促當事人於加班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。倘確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,致同仁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時,應依保障法第23條第4項規定及前開保訓會函辦理結算作業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