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0-03-13 21:10:27 點閱:312
申請標準
一 清寒學生
一 、 二 、 三年級在校學生。
經政府機關核定為 中 低收入戶者。
經政府機關核定為補助對象者。
家境清寒生活困難,經導師填具具體證明事實者。
ㄧ年級生依前半學期之學業平均 之學業平均成績須達 85 分 以上綜合表現良好,不得
有任何違反校規處分,及曠課記錄者 。
二 三年級 生依 前 二 學期 之學業平均 成績須達 85 分以上綜合表現良好,不得
有任何違反校規處分,及曠課記錄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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