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於本(111)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1月18日施行,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於本年1月18日修正發布後,聘僱人員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疑義一案
上一則公告
下一則公告
一般公告 / 張貼者
人事主任
張貼日期: 2022-01-28 16:52:22
點閱:222
|
地址: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
承辦人:蔡孟翰
電話:047531433
電子信箱:meng0410@email.chcg.gov.tw |
附件: |
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(電子檔1個) (ATTCH1.pdf) |
主旨: |
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(以下簡稱性平法)第15條第5項於本(111)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1月18日施行,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於本年1月18日修正發布後,聘僱人員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疑義一案,請查照轉知。 |
一、 |
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月26日總處培字第1110010846號書函辦理(檢附原函)。 |
二、 |
查旨揭性平法第15條第5項、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,受僱者陪伴其配偶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,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;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,受僱者陪產之請假,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請畢。以聘僱人員亦為性平法適用對象,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刻正配合性平法修正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」相關規定,在上開給假辦法修正發布前,聘僱人員陪產檢及陪產假請依修正後性平法相關規定辦理。 |
正本: |
本府各處、本府所屬各機關、本縣各縣立高中、本縣各國民中學、本縣各國民小學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、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|